1、原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为:“1、如不需送检,付款方式为:产品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后,甲方在完成初步验收并签字确认收到产品,且收到乙方提交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个月内,向乙方支付已到产品总价的60%作为首期款,6个月内再次支付乙方已收到产品总价的30%,剩余10%作为保修金自交货日起一年期满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(如之前已经提交了全部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,则需提交付款通知)付清。
甲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,甲方有权拒收,不合格产品金额已占到产品总价10%(含)以上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。
第一次付款前,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(如不能提供(货物税率为13%)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项目结算付款时将按照:中标金额/(货物税率为13%)*(1+提供的发票的对应税率)进行调减结算总价)。
2、如需送检,付款方式为: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并签收产品后,付款前认为需要对产品进一步质量检测的,应当在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,并由甲方委托相关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。对经检测合格的产品,甲方应当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已到合格产品总价60%货款,6个月内再次支付乙方已收到产品总价的30%货款,余下的10%作为保修金在检测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且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(如之前已经提交了全部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,则需提交付款通知)付清。(如不能提供(货物税率为13%)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项目结算付款时将按照:中标金额/(货物税率为13%)*(1+提供的发票的对应税率)进行调减结算总价)。
乙方提供的产品经甲方委托相关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的,甲方有权拒绝付款,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。乙方应当在得知检测不合格之日起10日内收回已经交付的不合格产品,否则其毁损、灭失、被盗等所有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。如果不合格产品金额占该批次合同产品总价10%(含)以上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。”
现修改为:“1、如不需送检,付款方式为:产品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后,甲方在完成初步验收并签字确认收到产品,且收到乙方提交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个月内,向乙方支付已到产品总价的60%作为首期款,6个月内再次支付乙方已收到产品总价的30%,剩余10%作为保修金自交货日起一年期满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(如之前已经提交了全部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,则需要提交付款通知)付清。
经甲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,甲方有权拒收,不合格产品金额已占到产品总价10%(含)以上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。
第一次付款前,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(如不能提供(货物税率为13%)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项目结算付款时将按照:中标金额/(货物税率为1+13%)*(1+提供的发票的对应税率)进行调减结算总价)。
2、如需要送检,付款方式为: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并签收产品后,付款前认为需要对产品进一步质量检测的,应当在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,并由甲方委托相关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。对经检测合格的产品,甲方应当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已到合格产品总价60%货款;6个月内再支付乙方已到产品总价的30%货款;余下的10%作为保修金在检测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且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(如之前已经提交了全部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,则需要提交付款通知)付清。(如不能提供(货物税率为13%)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项目结算付款时将按照:中标金额/(货物税率为1+13%)*(1+提供的发票的对应税率)进行调减结算总价)。
乙方提供的产品经甲方委托相关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的,甲方有权拒绝付款,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。乙方应当在得知检测不合格之日起10日内收回已经交付的不合格产品,否则其毁损、灭失、被盗等所有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。如果不合格产品金额占该批次合同产品总价10%(含)以上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。”
2、原招标文件中:“履约保证金的缴纳: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且在签订合同前,必须向招标人缴纳中标价10%作为履约保证金。”
现更改为:“履约保证金的缴纳: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且在签订合同前,必须向招标人缴纳中标价5%作为履约保证金。”
滨海通惠燃气有限公司
2021年4月28日